1.1 結構鋼材
1.1.1 概要
本節適用於下列其中一類別且強度設計值不超過 460N/mm2 的一般強度鋼材,作為設計建築物的建築材料:
類別 1: 符合附錄 A1.1 中的其中一項參考材料標準或 3.1.2 條所列的基本規定,並且由持有認可品質保證的廠商生産的鋼材。
類別 2: 未能符合附錄 A1.1 中的其中一項參考材料標準,不過由持有認可品質保證的廠商生産的鋼材。使用前需要對這些鋼材進行測試以確保其符合附錄 A1.1 中的其中一項參考標準。附錄 D1 列出了有關測試取樣率的規定。
類別 3: 無合格證書的鋼材;類別 1 和類別 2 以外的鋼材。使用前應對這些鋼材進行拉伸測試,以證明其能夠符合預期設計目的。附錄 D1 列出了有關測試取樣率的規定。這些材料的用途需加以規管和限制,參見
3.1.4 條。
- 節適用於熱軋型鋼和冷成型鋼管,而 3.8 節適用於冷成型開口型鋼和壓型鋼板。
根據 3.1.3 條列出的額外規定和限制條件,本章還包含了一款由持有認可品質保證的廠商生産,屈服強度大於 460N/mm2 並不超過 690N/mm2 的高強鋼材類別:
類別 1H: 屈服強度大於 460N/mm2 但小於或等於 690N/mm2 並符合附錄 A1.1 所列的其中一項參考材料標準的高強鋼材。3.1.3 條列出了有關該類鋼材及供應商的基本規定。附錄 D1 列出了有關測試的規定。
類別 UH: 本章不適用於屈服強度大於 690N/mm2 的超高強鋼材。根據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該類鋼材可以以高強拉桿或拉筋形式,用作螺栓拉力連接,或者其他用途。在此情況下,負責工程師應呈交建築事務監督完整的證明文件,以確保該鋼材能夠符合所有規定。
本作業守則包括彈性和塑性分析與設計。塑性分析和設計不適用於無合格證書或屈服強度大於 460N/mm2 的鋼材。在某些極限狀態情況,採用高強鋼材可能有利於其他鋼材,但對於改善壓曲承載能力,效果並不顯著。採用高強鋼材並不能改善疲勞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的性能。
於同一個建築項目中,採用同一廠商生產的鋼材是一個良好的做法。
表 3.1 強度等級總表
| 強度等級 | 類別 | 認可品質保證 | 符合有關參考材料 標準 | 附加測試要求 | 備註 |
| Ys £ 460 | 1 | Y | Y | N | 一般用途 |
| 2 | Y | N | Y | 須測試滿意方可使用 | |
| 3 | N | - | Y | 用途有所限制 | |
| 460 < Ys £ 690 | 1H | Y | Y | Y | 須符合基本規定。 用途有所限制 |
注:相關材料標準可參照澳洲、中國、日本、美國和歐盟(英國版本)的認可標準。關於測試的數量及頻率,參見附錄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