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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作業守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SLS)吊機荷載

2.5.1     吊機荷載
  • 移動式高架起重機

來自移動式高架起重機的垂直和水平動力荷載及衝擊效應應根據 13.7 節以及考慮吊機生産廠商關於吊機的限制後加以確定。

戶外移動式高架起重機的風荷載應根據香港現行風力效應作業守則或其他地區合適的風荷載守則加以確定。有關使用狀態下的吊機荷載可參考 13.7.1 條。

表 13.3 列出戶外移動式高架起重機垂直荷載的分項系數,適用於動力垂直輪胎荷載,即適當增加垂直輪胎荷載,用以考慮動力效應。

當結構或構件受到兩台或兩台以上吊機的荷載影響時,應將吊機實際可能同時作用産生的最大垂直和水平荷載作爲吊機荷載。

  • 塔式起重機、吊臂起重機及流動起重機的荷載

當需要對永久性結構就塔式起重機、吊臂起重機及流動起重機的外加荷載效應進行驗算時,外加荷載的所有組合應通過與吊機供應商及建築承建商共同磋商後加以確定。這些包括正常使用荷載和惡劣天氣下出現的非正常荷載,例如颱風。應提供足夠的上舉抗力。這應包括起重機吊臂在平面上任何可能的使用位置,旋轉和方位角情形下所産生的荷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