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強度設計值 下的所有文章

鋼結構作業守則-結構鋼材高強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1.1.1    高強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y              s                        s                      s  

根據附錄D 1.1 的基本規定生産的強度設計值大於 460N/mm2 且不超過690N/mm2 的高強鋼材,其強度設計值 p 可取爲 Y /1.0 且不大於 U /1.2 ,其中 Y Us 分別爲相關參考材料標準或持有認可品質保證供應商規定的屈服強度高限

ReH)和最小抗拉強度(Rm)。這些鋼材的強度通常來自淬火和回火的熱處理方法,由於加熱會影響母材的強度,因此在配製與設計此類鋼材的時候會受到了額外的限制,尤其是焊接結構。當不能採用焊接時可考慮螺栓連接。負責工程師在不同的情況下,應逐一驗證供應商提供的的參數及算式,以確保適合應用於每一項設計上。正確的焊接程序及規範是極其重要,必須給予明確指引。當高強鋼材用作受壓構件時,必須局限於厚實截面上,以保證突出部位不會發生局部壓曲。

除最大含碳量不應超過 0.20%,最大含硫量和含磷量不應超過 0.025%外, 高強鋼材須符合附錄 D1.1 的規定。

鋼結構作業守則-結構鋼材通強度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1.1.1    普通強度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py 如下:

g  

p = Ys 且不大於 Us

y

m1

式中:

g m2

Ys               為屈服強度(即屈服強度高限 ReH),定義爲鋼材出現明顯屈服點時的初始屈服應力;或者

當鋼材沒有明顯屈服點時,取 0.2%的試驗應力,即 Rp 0.2 ;及0.5%總伸長時的應力,即 Rt 0.5 ,兩者中的較小值。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應取 0.2%的屈服應力 Rp0.2

Us               最小抗拉強度(Rm)。

g m1 和g m2

爲表 4.1 給予的材料分項系數。對於類別 1 和類別 1H 鋼材,g m1

取爲 1.0,g m2

取爲 1.2。(這些材料分項系數是最小值,強度設

計值不能超過各自材料標準的指定值。)

對於類別 1 鋼材常用強度等級和厚度,表 3.2 至 3.6 分別列出了根據歐盟 BS EN、中國 GBJ、美國 ASTM、澳洲 AS 和日本 JIS 標準規定的熱軋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py 。此外強度設計值 py ,也可根據相關産品標準中最小屈服和抗拉強度,從上述算式計算出來,參見附錄 A1.1。(強度設計值不能超過各自材料標準的指定值)

本作業守則要求鋼材供應商生產截面的尺寸,必須在他們標定的標稱尺寸及規定的正負偏差容限內,以及確保平均截面面積和特性至少爲標稱值。負責工程師應確保所有採用的鋼材都能符合此要求,否則在設計中應考慮由此引起的所有不利因素。

普通強度鋼材的基本規定爲:

  • 強度:

強度設計值應取最小屈服強度,且不大於最小抗拉強度除以 1.2。

  • 抵抗脆裂的能力:

為確保有足夠的韌性,鋼材在規定設計溫度下進行夏比衝擊測試的最小平均能量,應符合本作業守則 3.2 節中的要求。

  • 延性:


在標距爲 5.65 積。

  • 可焊性:

時,伸長率不小於 15%,其中 S0 爲截面的橫截面面

類別 1 的鋼材的化學成份以及最大的碳當量應分別符合附錄 A1.1 的參考材料標準。類別 2 及在焊接環境下的類別 3 的鋼材的最小化學成份要求如下:進行鐵水取板包樣分析時,最大的碳當量不應該超過 0.48%且碳含量不能超過 0.24%。在一般情況下,最大含硫量不應超過 0.03%, 最大含磷量不應超過 0.03%。當鋼材厚度品質(Z 品質)需要作出規範時,含硫量不應超過 0.01%。不同等級鋼材的化學成分應同時符合鋼材生産國家標準中的規定。

對於 11.1 至 11.6 中規定的冷成型開口鋼材及板材,只須符合 3.8.1.1 段和

3.8.1.2 段的強度和延性的基本規定便可。3.8.1.1 段給出了冷成型開口鋼材及板材的典型強度設計值。

對於 11.7 中所規定的冷成型空心鋼材,只需符合本條款所規定的強度及延

性的基本要求。冷彎鋼板樁則需滿足 11.8 中基本的強度和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