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普通強度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py 如下:
p = Ys 且不大於 Us
y
m1
式中:
g m2
Ys 為屈服強度(即屈服強度高限 ReH),定義爲鋼材出現明顯屈服點時的初始屈服應力;或者
當鋼材沒有明顯屈服點時,取 0.2%的試驗應力,即 Rp 0.2 ;及0.5%總伸長時的應力,即 Rt 0.5 ,兩者中的較小值。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應取 0.2%的屈服應力 Rp0.2。
Us 最小抗拉強度(Rm)。
g m1 和g m2
爲表 4.1 給予的材料分項系數。對於類別 1 和類別 1H 鋼材,g m1
取爲 1.0,g m2
取爲 1.2。(這些材料分項系數是最小值,強度設
計值不能超過各自材料標準的指定值。)
對於類別 1 鋼材常用強度等級和厚度,表 3.2 至 3.6 分別列出了根據歐盟 BS EN、中國 GBJ、美國 ASTM、澳洲 AS 和日本 JIS 標準規定的熱軋鋼材的強度設計值 py 。此外強度設計值 py ,也可根據相關産品標準中最小屈服和抗拉強度,從上述算式計算出來,參見附錄 A1.1。(強度設計值不能超過各自材料標準的指定值)
本作業守則要求鋼材供應商生產截面的尺寸,必須在他們標定的標稱尺寸及規定的正負偏差容限內,以及確保平均截面面積和特性至少爲標稱值。負責工程師應確保所有採用的鋼材都能符合此要求,否則在設計中應考慮由此引起的所有不利因素。
普通強度鋼材的基本規定爲:
強度設計值應取最小屈服強度,且不大於最小抗拉強度除以 1.2。
為確保有足夠的韌性,鋼材在規定設計溫度下進行夏比衝擊測試的最小平均能量,應符合本作業守則 3.2 節中的要求。
延性:
在標距爲 5.65 積。
時,伸長率不小於 15%,其中 S0 爲截面的橫截面面
類別 1 的鋼材的化學成份以及最大的碳當量應分別符合附錄 A1.1 的參考材料標準。類別 2 及在焊接環境下的類別 3 的鋼材的最小化學成份要求如下:進行鐵水取板包樣分析時,最大的碳當量不應該超過 0.48%且碳含量不能超過 0.24%。在一般情況下,最大含硫量不應超過 0.03%, 最大含磷量不應超過 0.03%。當鋼材厚度品質(Z 品質)需要作出規範時,含硫量不應超過 0.01%。不同等級鋼材的化學成分應同時符合鋼材生産國家標準中的規定。
對於 11.1 至 11.6 中規定的冷成型開口鋼材及板材,只須符合 3.8.1.1 段和
3.8.1.2 段的強度和延性的基本規定便可。3.8.1.1 段給出了冷成型開口鋼材及板材的典型強度設計值。
對於 11.7 中所規定的冷成型空心鋼材,只需符合本條款所規定的強度及延
性的基本要求。冷彎鋼板樁則需滿足 11.8 中基本的強度和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