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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作業守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SLS)異常荷載和施加於關鍵構件上的荷載

2.5.1     異常荷載和施加於關鍵構件上的荷載

異常荷載情況可以由異常荷載引致,例如由汽車、輪船、貨車或飛機導致的衝擊或爆炸或在關鍵構件移除後對剩餘結構進行的分析考慮。

對於設計要求避免不合比例坍塌的建築物,根據 2.3.4.3 段規定的關鍵構件應設計成能夠承受本條提及的異常荷載。其他所有對關鍵構件穩定性至關重要的側向約束鋼構件或其他結構構件,其本身也應設計到可以承受同樣的異常荷載。異常荷載應從所有水平或垂直方向施加於該構件上,但每次只需考慮一個方向的荷載效應,同時亦要考慮與該構件相連的構件,在承受到同樣荷載時對該構件產生的反力,考慮到這些構件及其連接的承載能力,該反力應不大於能夠合理傳遞的最大反力。

如有需要及可能的話,關鍵構件及其連接應設計成能夠抵抗 34kN/m2 爆炸壓力或者來自汽車的衝擊力。汽車的正常標稱設計衝擊力應符合香港現行《建築物

(建造)規例》的規定。

表 4.3 列出了這些情形下所採用的荷載分項系數及其與正常荷載的組合,同時考慮了其他荷載作用與異常事件同時發生的較低或然率。

2.5.2     建築期間的荷載

設計時應考慮施工期間出現的荷載。

2.5.3     臨時結構在建築期間的荷載

設計時應考慮建築期間出現的最不利荷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