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設計使用年限
本守則假定設計使用年限爲 50 年。這對一般的建築物和其他普通的結構來說是合理的。設計文件中應該明確註明設計使用年限。
當要求設計使用年限超過 50 年時,對設計以及材料和施工的品質控制的規定需要特別考慮和規格。
本守則假定設計使用年限爲 50 年。這對一般的建築物和其他普通的結構來說是合理的。設計文件中應該明確註明設計使用年限。
當要求設計使用年限超過 50 年時,對設計以及材料和施工的品質控制的規定需要特別考慮和規格。
本守則提供的極限狀態承載力是極限值,設計目標是使盡可能多的結構部份同時達到這些極限值,採用能獲得結構最大效率的方案,同時,優化構件的尺寸和細節構造,令材料和工程質量得到最佳的配合,亦可使整體結構的規格達到一致的標準。
極限狀態設計同時考慮單一結構構件和整體結構的強度、穩定性以及正常使用性能。參見 2.2 節。
極限狀態考慮結構整體或部份的安全。極限狀態的例子包括:強度(包括屈服、破裂、壓曲和形成失衡),傾覆、滑動、上舉以及整體側向或扭轉側移壓曲的穩定性、火災引致材料機械特性在高溫下的退化及溫度效應,以及由脆性材料性能或疲勞導致的斷裂。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指某些指標,如超出其限值,不再符合指定正常使用的準則。例如:撓度、由風或人為引致的振動以及耐久性。
應採用抗彎框架作用或支撐,或兩者組合,確保結構在大約正交方向上的整體穩定性。可由核心部位提供支撐體系,樓板應能提供橫隔膜作用,將側向力傳遞到垂直傳力構件。
應設計一個整體三維結構體系以使主要的垂直和水平荷載能夠安全地傳至地基。
整個結構體系應具有良好的堅固性,能夠抵抗不合比例坍塌。應將所有構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連接起來以確保結構的完整性。關鍵構件的定義為一些對結構的整體強度和穩定性有著臨界影響的構件。這些構件應能夠抵抗因極端事件導致的非正常荷載。當一件非關鍵構件失效時,其他構件應設計至能夠通過改變荷載傳力途徑而得以繼續使用。